12月20日下午,由法学院老师樊传明博士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与证据法调控”开题报告会在闵行校区法商北楼409室举行。法学院老师张颖慧博士、湛茜博士、黄翔博士、柏浪涛副教授参加了开题报告会。
樊传明报告了本项目研究的主旨和内容。“以审判为中心”或“审判中心主义”,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预设目标。然而,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和在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中,针对这一改革目标的内涵,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这两套话语体系在提出动因、改革愿景、核心内容、价值定位和推进路径方面存在分歧。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很大程度上肇因于对现代欧美诉讼法理及程序模型的借鉴和演绎,包含了宪法层面的公安司法机关职能定位、刑事诉讼整体制度层面的程序模式改革、刑事诉讼具体规则层面的法规修改三个愿景。在价值定位方面,审判中心主义既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它可以在这两方面得到证成;论者往往首先预设审判中心主义独立的程序性价值,然后从中延伸出其工具性价值。改革纲领性文件中的“以审判为中心”,其主要动因是对中国刑事错案问题的制度回应。因此它的定位是工具性价值导向的,也就是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保障实体正义尤其是防范错案的机制来对待,其正当性取决于在确保有罪裁判质量上的有效性。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愿景,也就相应狭窄很多,主要包含个别诉讼规则的修订、对诉讼规则适用实践的完善两个层面。
为了使法学研究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和司法改革纲领中的“以审判为中心”有效衔接、彼此关涉和互相支撑,需要探讨它们最大程度的合意,限定它们的言说空间,以及寻找共同的着力点。从证据制度改革入手,采取“技术型”的推进路径,是一个可能的选择。一方面,证据制度的完善是确保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只有通过传闻排除规则、法庭质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进行规制,庭审证据才能成为据以决策的坚实信息基础。另一方面,由法院适用证据规则,可以在目前司法令状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发挥司法对审前阶段的规制功能。最典型的体现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约束侦查取证行为。除此之外,贯彻最佳证据原理的所谓“内部排除规则”,可以起到激励对抗式举证的功能,这同样体现了司法审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和规制权力。当然,从证据制度入手,以技术型的路径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其可能的限度在哪里,仍有待探索。
参加开题沙龙的张颖慧博士、湛茜博士、黄翔博士和柏浪涛副教授,针对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