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项目“环境成本调控机制的立法研究”开题沙龙举行

发布时间:2016-02-17浏览次数:35

 

1228日,法律系王岚老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成本调控机制的立法研究”在法商北楼421举行开题沙龙。法律系胡雪梅教授、陈融副教授、孙立红、郑琪、吴彦老师,法律系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活动。

王岚老师在此次沙龙中围绕着环境成本调控机制立法的研究背景、理论基础、研究路径做了了报告。首先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除了通过改革行政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度和效率之外,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特别强调了市场经济手段的作用。为了使得环境成本内化为市场主体的生产成本,解决“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不合理现实,管理者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设计了一系列环境成本调控制度,包括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这类制度可以归入五类环境经济政策工具中的成本机制中。实践中环境经济政策中成本机制类中存在的协调不够、配套不足,缺乏法律支撑等问题,课题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环境成本调控机制立法研究;其次,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的状况介绍环境成本调控机制相关的经济学基础和国内法学界对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机制的宏观认识。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的逐步展开,国内环境法学界有学者明确提出,经济转轨时期,环境立法应作相应的调整: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坚持“持续发展战略”,从深层次上协调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视旧体制下环境立法存在的缺陷,尽快实现环境立法由主体立法向行为立法等方面的转变,将经济激励制度引入立法,运用征收环境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等经济刺激措施,更好地保护环境。后有实务工作者指出,由于受计划经济惯性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模式也与环保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建立和推行,需要对现行的环境管理机制进行变革,切实把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到环境管理中去,为环境保护市场化的推行创造一种有利的氛围。第三,介绍了环境经济学和法学对微观具体制度构建的研究,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资源产权、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等制度。总体上,目前国内环境经济学界和环境法学界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经济机制的包括成本调控机制的研究大致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是宏观体系的构建,二是具体制度的设计。但对于各机制之间的横向联系和相互关系缺乏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因此,在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和取舍方面,所能提供的理论支撑相对有限。报告指出课题研究主要是理清制度之间关系,并确定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和取舍价值,在各种环境成本机制法律化过程中,对不同制度合法性,以及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如何配置进行论证。

报告之后法律系各位老师围绕课题研究意义、研究路径进行的探讨,开题报告会在热烈的研讨氛围中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