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终身教授学术报告会第17场:牟发松谈“汉唐间法律制订及其施行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11浏览次数:33

 

1223日下午,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终身教授学术报告会2015年第17场在人文楼学术沙龙举行。报告人牟发松教授做了题为“汉唐间法律制订及其施行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报告,由复旦大学严耀中教授进行评议。

牟发松教授首先阐述了本次报告的问题意识所在。第一,鉴于中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复杂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如何为现实法律生活提供意义,如何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理论、话语,。第二,司法中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实质)真实与形式(程序)真实之间的关系,与历史学研究中的客观历史(历史存在事实)和基于史料的历史复原(历史认识事实)之间的关系,极其相似。第三,程序正义(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发源于英国《大宪章》,今年适逢《大宪章》问世800周年。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本报告旨在从汉唐间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寻找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程序正义”。

牟发松教授首先讲述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及其形成历史。“程序正义”发源于英国《大宪章》第39条,后为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发展、定型。而所谓的“法律程序”,即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对相应行为予以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程序正义”,即是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正当,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公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包括参与性、中立性、程序对等的合理性、自治性、终结性,但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即“好的结果”而独立存在。

接下来,牟教授从《礼记·王政》中“司寇”出发,综合利用《史记》、《汉书》中的张汤、杜周等列传,以及《隋书·秦王俊传》、《唐六典》、汉简等史料,勾勒了汉唐间以刑罚诉讼为主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中体现出的程序正义内容,同时也指出,中国传统法律的公正、平等,是把皇帝(君王)排除在外的。而西方的《大宪章》,则是连同国王也被关进了法律的笼子。在唐代,立法、司法体系中均有自己成熟的法律监督。在唐朝的三省制度中,门下省具有立法监督的功能。此外,在负责起草诏敕的中书省内部,也有封驳程序。不经中书省、门下省审覆、封驳的诏敕,是不能称之为诏敕或者说是合法的诏敕的。

最后,汉唐间法律制订中的“程序正义”在施行过程中却遭到种种的阻力。这种阻力来源于礼与法之间的矛盾。牟教授通过梳理史料,指出儒家仁政与息讼、家族伦理、以春秋决狱为代表的出礼入法、强调口供与逼供信都对正当法律程序产生了消解作用。而汉唐间春秋决狱案例有逐渐递减以至在隋唐迹近消失,这一趋势,也表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或者说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最后,牟教授还对汉唐间法律制订及施行中有关程序正义方面的若干变化,作了提示。

严耀中教授对牟发松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中西方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强调点各不相同,西方更加注重程序正义,而东方则更加重视实质正义。对于古代中国而言,这实际上与儒法之争密切相关。汉代独尊儒术后,以道德入法,道德逐渐成为法律的依据。严耀中教授提出一个观点,即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难以维持成本极高的程序正义,这是一种基于自然经济的法律现象。与会的研究生也提出一些问题,与牟教授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