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6日下午,我校大夏讲坛第158场讲在孟宪承书院202报告厅举行,来自日本京都大学的冨谷至教授作了以“从汉律到唐律——审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为题的学术报告。讲座由历史系主任王东教授主持,历史系牟发松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沛教授点评,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刘恒武教授任现场翻译。
冨谷至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的学术研究领域,其主要方向为秦汉法制史、简牍学,利用出土文献诠释秦汉至隋唐间的政治制度,而本报告便是运用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从法律实效性视角,考察从汉律到唐律的变化及其特征。
冨谷至教授首先举出居延、敦煌出土木简中引用汉律条文的11个事例,指出其中既有在文书中引用律的简,也有仅仅记载律的简。所引律文不限于审判、判决,在进行某种要求、主张或获得准许时,也引用律条作为其根据,从而表明了汉律的实效性。而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奏谳书”中,作为审判依据的律文也有不直接标明的,然而可以从同墓出土的汉《二年律令》中找到相应的汉律。冨谷至教授将这种在论断犯罪行为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以判断是否具备其中所规定的要件,如果充足就据以判处,称之为“征文主义”。这种“征文主义”在传世文献《汉书·薛宣传》中同样可以得到验证。而在唐律中的断狱律、名例律也有看似引用律的规定的征文主义色彩,但是却无法从现有资料窥见其实际情况,至少没有直接引用律条正文进行判处及议论的实例。冨谷至教授通过讨论《魏书·刑法志》中所载北魏延昌三年的和买事件指出,从文献上看,征文主义渐趋薄弱的变化开始于北魏后期,从而冨谷至教授认为以北魏后期为分界线,律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冨谷至教授最后援引“审判规范(norms of adjudication)”与“行为规范(norms of conduct)”两个概念,指出所谓审判规范即是法官解决纠纷必须遵从的准则,而行为规范是指普通社会里支配人的行为的规范,其定义使涉及道德规范、习俗、礼节等的行为的命令、规则。而汉律到唐律的变化可以归结为从审判规范到行为规范的性质上的变化,这也是本报告一言以蔽之的结论。
王沛教授评议冨谷至先生的演讲认为,冨谷至教授从法律的实效性这一观点剖析汉律到唐律的变化具有对中古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王沛教授认为具有精密体系的唐律的不严格执行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侧面,伦理道德对法典的制定以及法典执行具有深远的影响,比如韩国、台湾等地也一直有通奸罪。同时,王沛教授进一步指出大明律中有明显去儒家化的色彩,有回归到审判规范的趋势。
牟发松教授认为这是一个立足于学术前沿、新意迭出、亮点纷呈的高水准报告。正是由于冨谷至教授对居延、敦煌等边境出土汉简有专门研究,因而他才能够从其中的司法关系文书中,看到在审判、断罪、判决、权力主张或准许时直接引用律文;同时因他对传世汉代文献十分熟悉,因而能爬梳其中零星的相关资料与出土文献相互佐证。还因为他对唐代的传世文献和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而他能看出唐代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上,与汉代存在的重大差异。又由于他对魏晋南北朝法律史有系统研究,因而能将这种变化的转捩点,确定在少数族入主中原的北魏时期。冨谷至先生讲座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一个前人未尝提出的非常重大又非常有意义的问题,这比他是否最终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