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社会实践中居于积极的主动的地位。十七大报告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增强党内民主意识、发挥党的创造活力相联系,使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上升到一种价值层面,也引发了全党的深度思考。为了深入探讨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问题,2008年6月2日上午,社会学系党总支与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办公室联合举办了“发挥上海市‘两新’组织党员主体作用”的学术沙龙,中共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沈玉燕、基层工作处副处长童强等社会工作党委部门领导同志出席了该学术沙龙。会议由社会学系党总支书记文军教授主持,社科部杜玉华副教授等相关院系老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与会同志指出,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了“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的主体”的论断,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又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发展了这一思想,并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对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多年来,在党内机制运行中,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存在的,党员主体地位一直没有很好地加以明确界定,其主要表现为党员在党内是履行义务多、行使权利少;党员基本上是党组织管理、教育与监督的对象;党员以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为主;普通党员相对于党组织来说事实上处于客体地位;党内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党员在党内的意见表达渠道不畅;党员的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与监督权没得到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申诉困难;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大小与党员本人在党内的职务高低相对应;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地位明显,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被弱化和被边缘化等。究其原因,主要与党员主体意识淡薄、党员素质不齐、组织引导不力有关。
与会同志认为,对于党的事业,无论是党的最高纲领,还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的具体的方针政策,都需要依靠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奋斗。所以党员是党的生活、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在一切党内生活及所有党的实践活动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党员可以从党员个体、组织、制度和舆论环境等不同层面来发挥主体性作用,通过党员这个主体的努力来推进党的建设,同时也通过党的建设来改善和强化党员主体地位。通过一个上午的学术研讨,与会专家在许多方面都达成了广泛共识,也加深了大家对党员主体地位认识,对进一步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