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晚18时30分,适逢华师六十八载华诞,法学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法学家何勤华教授作客我院,带来“东西方法律文明的交融”讲座。法学院104教室座无虚席,院领导、学院老师和众多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何勤华教授甫一就坐,场中便掌声雷动。张志铭院长向同学们隆重介绍了何勤华教授的治学经历和学术成就,引得同学们阵阵赞叹。
何勤华教授自文明的内涵开讲。他认为,文明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生存方式及其成果,其标志是私有制和阶级和社会分工出现,城市、国家和法律形成,文字和精神文明产生。而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元素的总和,包括历史上的法理学思想和遗存法律文物等。英、法、意等国虽有此概念,但应用不多,东亚地区则大多无此提法。
人类起源以来诞生了五大古文明。最早的文明诞生于美索不达米亚,乌鲁卡基那法是苏美尔文明最早的立法,含解放债务奴隶、规定土地公有和刑事法律共14条。古埃及文明中,前3100年前后建立王国,法典和法律文明随即蓬勃发展,但考古发掘还未能发现任何当时的法典资料。我国古代文明中的法律一般认为诞生于夏朝,“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古印度文明在雅利安人入侵前产生了哈拉巴文明,但当时的文字尚未破译。希腊罗马文明早期经历了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黑暗时代——殖民时代的历史演进,前450年前后罗马《十二表法》的颁布,标志着法律文明的形成。
文明间必然存在交流。美索不达美亚和古埃及文明交流较多,前1258年古埃及新王国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王国签订的和约是最早的国际条约。古印度和希腊罗马文明和美索不达米亚的交流亦得考古证实,泥版证据表明当时存在与外国人的贸易。美索不达米亚同中国文明的交融尚有待考证,何勤华教授指出,三星堆文明同汉谟拉比法典处于同一时代,且有一定相似,二者可能会有联系。
中世纪以降,演化出了佛教文明、中华文明、基督教文明、日耳曼法和伊斯兰教等诸多文明类型,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和日耳曼民商法为代表的欧洲世俗法为先。
进入近代,中国的法律文明不幸走向停滞。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等一系列宪法文件形成,为英国带来了资本主义法律曙光,而中国对此一无所知;1789年前后,美国宪法通过、法国大革命爆发,资本主义革命如火如荼,中国仍沉浸于天朝上国的迷梦当中;直至1868年国门洞开、京津为虏,法制体系方有松动,然而,变革的逋慢终于使中华法系陷入无可逆转的崩溃。何勤华教授认为,在法治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始终故步中华法系,未能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中法西绎和西法东渐的互动中,虽然孟德斯鸠、莱布尼茨等对中华法系颇多褒贬,但总体上讲,西方对中国法律的引介并未体现于于自身的法律发展;而中国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以来的引述、借鉴,乃至“抄袭”西方法律中,逐渐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新中国建立后,法治经历了废除旧法(1949-1954)、宪法颁布(1954-1957)、曲折历程(1957-1978)和蓬勃发展(1978至今)四个时期。
基于东西方法律文明的考察,何勤华教授提出,不必因法律文明源自西方而故步自封,只要能够促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有必要在传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同时,合理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精华,尤其是良法之治、人人平等、人权保障、限制公权等诸多内容。他指出,主导中西法律交流,要靠法律和国家的并行发展,既要有综合国力的提升,也需要文明水平的演进,此中的六个要素至关重要: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先进、法律完善、学术昌盛、教育有魅力。
张志铭院长高度评价了何勤华教授的讲座,并提出了法律史梳理的规范性和主体意识、东西方概念的产生及其在历史考察中的解释力等问题。姜峰老师也从东西方法律文明的进步性和普适性等诸方面作了评述。几位同学提出了疑问,何勤华老师侃侃而谈、答疑解惑,宾主尽欢,掌声不断。
最后,张志铭院长代表法学院向何勤华教授赠送了讲座纪念海报,几位老师在教室前合影,讲座圆满结束。愿学校发展日进,华师与华政友谊长存。
新闻稿:闫波
摄影:孙康